根據《煙花爆竹管理條例》的有關規定,為加強本企業準運證的有效管理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準運證的申請,由企業根據購銷合同的約定,由企業負責人簽置購進商品申請表,經辦人員赴公安部門辦理煙花爆竹準運證。
二、企業購進活動,必須按照準運證所規定的時間、路線、數量、品種、規格等照章辦理。
三、企業運輸達程結束后,由押運員、保管員共同簽署準運活運的執行結果,然后交企業傳回公安部門銷案。
四、嚴禁運輸與準運證不相符合的品名、種類、規格及數量。
五、準運證須接受道路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的檢查,主動配合道路運輸管理。
六、嚴禁將道路運輸許可證轉借、涂改、過期使用。違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,企業將視情節及危害程度嚴肅處理。
七、遺失煙花爆竹準運證時,應立即報告簽發地所在公安機關,車輛暫停行駛停泊于安全地候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