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固定生產場地,均應符合國家《工業衛生設計標準》《高頻輻暫行衛生標準》《放射線防護規定》《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》等有關規定。
2、生產所需的有毒和放射線材料必須儲存在專設倉庫,要建立保管制度專管理和發放。
3、對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,定期檢修,保證設備完好,杜絕跑、冒、滴、漏。各種防塵、防毒設施,未經職能部門同意和主管領導批準,不得停用,嚴禁擅自拆除或挪用。
4、對有毒害物質的設備、管道、容器等進行檢修時,要嚴格遵守焦化行業和公司有關安全檢修的規定。
5、生產作業場所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時,應有消聲、吸聲、隔聲措施。
6、生產過程中,有毒害物質的排放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,對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,應加強通排風、采取回收凈化、綜合利用等措施,保證生產作業場所工業衛生達到國家相關標準。
7、在有毒有害生產操作崗位作業或對有毒有害物責的設備、管道、容器檢修時,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及防毒面具。
8、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操作崗位,應根據不同的介質發放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或配置相應的防毒器材。防毒器材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選型,公司統一購買配備,分廠負責管理和檢查確保安全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