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哪些企業需要執行
危險化學品企業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、經營(帶有儲存設施)企業及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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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具體執行什么
1.生產裝置的安全運行狀態。生產裝置的溫度、壓力、組分、液位、流量等主要工藝參數是否處于指標范圍;壓力容器、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;各類設備設施的靜動密封是否完好無泄漏;超限報警、緊急切斷、聯鎖等各類安全設施配備是否完好投用,并可靠運行。
2.危險化學品罐區、倉庫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運行狀態。儲罐、管道、機泵、閥門及儀表系統是否完好無泄漏;儲罐的液位、溫度、壓力是否超限運行;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是否可能落底;油氣罐區手動切水、切罐、裝卸車時是否確保人員在崗;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是否處于可靠運行狀態。倉庫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,是否超量、超品種儲存,相互禁配物質是否混放混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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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高危生產活動及作業的安全風險可控狀態。裝置開停車是否制定開停車方案,試生產是否制定試生產方案并經專家論證;各項特殊作業、檢維修作業、承包商作業是否健全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,作業過程是否進行安全風險辨識,嚴格程序確認和作業許可審批,加強現場監督,危險化學品罐區動火作業是否做到升級管理等;各項變更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。
4.按照安全風險辨識結果,重大風險、較大風險是否落實管控及降低風險措施;重大隱患是否落實治理措施。
三、相關制度的時間限制
1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督促指導企業于2018年11月30日前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,將企業履行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內容,對于逾期未建立制度、不發布、虛假發布安全承諾公告的企業,進行約談、通報、公開曝光,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。
2、安全承諾公告時間:每天上午10時更新,至次日上午10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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